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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故事】这不是盗窃!
时间:2020-09-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今年初,我承办了一起案子,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某矿上的几名职工偷取物料,并运出矿外进行变卖。公安机关以刘某等人涉嫌盗窃罪将本案移送我院,根据移送的案卷可见,几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完整,并且认罪认罚。但几十年的办案经验告诉我,职工盗取本单位物料,是否涉嫌职务侵占,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关键点。 

  在案的犯罪嫌疑人有运输区职工和掘进区职工,而被盗物料属于一采区,这些物料被运出单位,到底有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这直接关系到本案的定性。必须要根据各嫌疑人的岗位职责分工,并结合煤矿内部的工作制度,来确定他们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我跟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沟通时得知,本案关键人物一采区的工长段某,目前尚未到案。 

  为了准确适用法律、把好案件质量,我提议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参考多数检察官的意见。会议决定,为了查清案情,准确定性,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我详细列明了补充侦查提纲,建议公安机关调取案件中涉及到的所有职工的岗位职责、工作内容、交接程序,以及物料正常运输需要经过的监督卡点等。 

  两周后,一采区工长段某投案。公安机关根据调查提纲一一进行了补充侦查并及时重报,面对新的到案证据和段某的供述,案情逐渐清晰明朗起来。 

  2019年12月16日晚上,该矿一采区工长段某发现检修剩余的配件散落在地,按规定这些配件需要运回工房,但他动了歪脑筋,“想弄出去卖点钱”。 

  于是他联系了第一掘进区装料工王某,称有升坑物料,让其找人弄出去卖掉“一起挣点零花钱”。王某又偷偷联系了运输区班长邱某,想利用其负责运输区的便利将物料运出去。 

  邱某被利益驱动,安排运输区工人刘某、李某将本该运往工房的物料作为废弃物送上了通往矸石山的砟道,随后运输区工人杨某将所谓的“废弃物”拉到矸石山上“丢弃”。而此时,王某联系的矿外人员赵某等二人早已等候在矸石山上,迅速将物料拉到附近一处废品收购站,共卖得人民币2600元。 

  经鉴定,该涉案物料共价值20024元。在审查起诉过程中,8人一致表示认罪悔罪,已经将20024元积极退赔。 

  段某等人到底是盗窃还是职务侵占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司财物的便利,而梳理案件不难看出,从段某授意他人合伙偷运自己负责工区的物料,到邱某利用运输区班长身份协助将物料运出矿外,显然是利用了自己职务上的便利,这是一起职务侵占案件,而非盗窃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标准为6万元,该案涉案金额尚不够罪。经检委会讨论决定,依法对涉案8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案件到此就算结束了吗?我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职工侵占公司财物的案件,暴露出该矿在职工教育、制度建设、财物安全等诸多方面存在管理漏洞。 

  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也是检察官依法履职的应有之义,我再次向检察长汇报,建议召开不起诉公开宣告,依法向事发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同时制发检察意见,要求对涉案的矿上职工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具结悔过。 

  公开宣告室内,当8名涉案人员真诚悔过,涉事单位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帮助改进企业管理、助力企业发展表达衷心感谢时,我长舒了一口气,案件到此才算画上了句号。 

  伊曼努尔·康德曾经说过,能震撼心灵的两件事,一件是头顶灿烂的星空,一件就是心中崇高的道德准则。我认为,作为检察官的准则,就是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检验,以能办案和办铁案的信心,追寻精益求精的“匠心”。 

  (作者单位: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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