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务公开>>检务指南
侦查监督业务职能公开
时间:2018-07-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审查批准逮捕。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上述法律文书后的十五日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二、刑事立案监督。即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三、侦查活动监督。即对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案件中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监督的内容主要有: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侦查机关违反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等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

专题一
专题二
新浪微博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成安县人民检察院业务对抗赛
成安县人民检察院业务...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河北省成安县迎宾北大街8号 电话:03107285101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