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工作业务范围:负责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出席公诉案件第一审法庭,代表国家履行公诉职责;审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审查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结合办案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人民检察院办案期限: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对在一个月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一个月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应当履行权利义务告知职责: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公诉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聘请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公诉部门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