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7日全省政法工作会议)
1、凡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的钱物、吃请、娱乐、旅游的,一律调离工作岗位,担任领导职务者免职;
2、凡因自身问题或执法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上访的,一律调离工作岗位,担任领导职务者免职;
3、凡利用职权插手案件、从中牟利的,一律调离工作岗位,担任领导职务者免职;
4、凡是利用职权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者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甚至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一律清出政法队伍。
有上述情节,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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