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安县院公诉刑诉〔2016〕80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4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住成安县某某乡某某村2组15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4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29日,19时许,李某甲因酒后在自己家一楼客厅殴打其妻子,李某甲堂哥李某乙看到后欲上前阻止,在阻止过程中,李某甲朋友司某某从李某乙身后搂住李某乙并猛摔倒在地上,导致李某乙左胫腓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利强
2016年7月15日
附:
1.司翔宇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